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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 5768.2-2022)
來源: ???點擊:148590次 ???發布時間:2023-03-10
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2022)(以下簡稱“國標新版”)于2022年3月15日發布,并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相較于《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2009)(以下簡稱“國標舊版”),“國標新版”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角度出發,對標志原則、分類、名稱、定義、顏色、圖形及設置位置等內容進行了增減和調整,以更好地滿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實際應用需要和道路使用者的認讀需求。從本期開始,雜志將陸續刊發解讀“國標新版”系列文章,從道路交通管理需求和道路交通標志現狀設置存在問題等角度,對“國標新版”中的主要修訂內容進行解讀。 圖片 道路交通標志是以顏色、形狀、字符、圖形等向道路使用者傳遞交通控制和引導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設施,是交通管理部門向道路使用者傳遞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道路狀況等信息的載體,是交通管理部門與道路使用者之間交流的語言。因此,規范設置清晰、簡明、連續、無歧義的道路交通標志,是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也是道路使用者的需要。 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是支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標準,是交通管理部門規范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最基本的依據,也是規范執法行為的依據,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標準自1986年第一次制定發布以來,歷經數次修訂,并根據我國道路交通的發展和交通管理精細化程度的提高,不斷充實完善。標準現行版是2009年修訂完成并發布實施的,共分為8個部分,分別是總則(2009年版)、道路交通標志(2009年版)、道路交通標線(2009年版)、作業區(2017年版)、限制速度(2017年版)、鐵路道口(2017年版)、非機動車和行人(2018年版)、學校區域(2018年版)。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現場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國標新版”中提出了增加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區”,目前正在組織編制中。 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是規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法行為的基礎工作之一。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非常重視交通標志設置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2月28日印發了《道路交通信號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排查治理方案》(公交管〔2013〕65號),在全國開展道路交通信號(標志標線、信號燈)和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排查治理工作,重點解決設置不合理、不規范、不協調或者信息矛盾等問題;2016年5月3日印發了《關于推進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配時智能化和交通標志標線標準化的通知》(公交管〔2016〕230號),在全國部署推進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配時智能化和交通標志標線標準化工作。 此次“國標新版”的發布實施,為基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解決了部分交通管理實際工作中“缺少應設標志、設置依據不足、設置位置模糊”等問題,為規范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提供了技術依據和要求,但仍有部分交通管理需求問題在此次修訂中未得到解決,期待在今后的修訂中加以完善。 從總體上說,“國標新版”修訂內容如下: 01 調整了主標志的分類和文本編排順序及章節 在“國標新版”的主標志中,取消了作業區標志,主要考慮是作業區所設置的標志所涉及的禁令、指示、警告、指路等標志在主標志中都已體現,在作業區內只是組合設置,并隨著施工作業的進程需要增減、移動,因此,將其歸為臨時性標志。 根據標志信息的強制性程度分類,分為必須遵守標志和非必須遵守標志,其中禁令標志和指示標志為道路使用者必須遵守標志。基于此考慮,“國標新版”在標準文本的編排中,將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排在其他標志的前面,重點是突出其重要性。 隨著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道路上指路標志設置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并且設置內容與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差別也很大。為強化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的設置要求,“國標新版”把“國標舊版”中的“指路標志”一章分成“一般道路指路標志”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兩個獨立章節,并增加了設置示例圖。 02 增加了交通標志應符合的原則 “國標新版”4.1.2規定,道路交通標志應符合以下原則:a)滿足道路使用者需求;b)引起道路使用者關注;c)傳遞明確、簡潔的含義;d)獲得道路使用者的遵從;e)給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應提供充足的時間。 道路交通標志是交通管理部門向道路使用者傳遞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道路狀況等信息的載體,對于管理部門來說,應該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明確告知道路使用者清晰無歧義的交通信息;對道路使用者來說,要求交通標志傳遞的信息必須清晰、簡明、連續、無歧義,能在最短時間內讀完、并理解標志傳遞的信息,準確地完成自己的出行目的。因此,交通標志必須“滿足道路使用者需求、引起道路使用者關注”。 交通標志是以顏色、形狀、字符、圖形等向道路使用者傳遞信息的,其中顏色、形狀、圖形是直觀傳遞信息的要素,而字符補充說明標志信息內容,所以,在規范設置中,必須準確運用標志的顏色、形狀、圖形,必須使用文字時盡可能用最少的字數,以“傳遞明確、簡潔的含義”,便于道路使用者在最短時間內讀完、并理解標志傳遞的信息。 各類標志中,除禁令標志外,其他標志都需要提前設置,以提前告知道路使用者相關信息,增加“給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應提供充足的時間”的規定,便于正常狀態(非分心、疲勞等狀態)下的駕駛人能提前及時地作出調整駕駛行為的反應。 03 增加了交通標志和標線不應與信號燈矛盾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因此,同屬交通信號的信號燈、標志、標線傳遞的信息如果出現不一致,不僅讓道路使用者無所適從,更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04 在交通標志使用顏色中,增加了粉紅色和熒光粉紅色 為便于交通事故現場標志更醒目,本次修訂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警告標志,為粉紅色或熒光粉紅色底、黑文字。交通事故處理現場有別于施工作業區等現場,增加并設置粉紅色或熒光粉紅色標志后,能更加清晰地提示路過交通事故現場的駕駛人注意安全、謹慎駕駛,避免二次事故的發生。 05 增加了“標志上文字不應超過2種”的規定 標志上的文字應少而精,文字多了不但占用了標志版面空間,而且導致字體變小,大大影響道路使用者的認讀和判斷。在標志設置實踐中,特別是指路標志,很多地方將英文信息作為必設內容,但在實際應用中發現,由于指路標志的地名信息用的是漢語拼音,造成了“中國人不看、外國人看不懂”的尷尬局面。在我國部分少數民族地區,指路標志上除了漢語、英文,還加上了少數民族語,導致路名信息文字小、間距密,駕駛人視認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指路標志設置中,除特殊需要外,建議只用漢語,簡單清晰,便于識別。 06 增加了“增大部分指路標志字高和部分標志尺寸”的規定 “國標新版”4.5.2規定,路上方標志、單向三車道及以上道路路側的指路標志字高可增大5cm~10cm。從“國標新版”4.6.1、4.6.2規定可以看出,單向兩車道及以上道路路側的部分禁令標志和警告標志尺寸可增大。這主要是考慮到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機動車單向三車道及以上的道路也越來越多,增大部分指路標志的字高和部分重要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的尺寸,便于駕駛人的視認和識別,有利于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07 增加“小數點后阿拉伯數字字高是漢字字高的1/2~2/3”的規定 在實踐中,當車輛在高速行駛時,駕駛人對標志的認讀時間是有限的,曾有駕駛人反映,將指路標志上的3.5km看成了35km,錯過了目的地出口。增加此規定后,對于在標志上的數字,特別是距離信息,可以明顯區分小數點前后的數字,能有效避免駕駛人產生視認錯誤。 08 增加了隧道內指路標志字高、設置形式的規定 隨著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道路建設規模在不斷擴大,城市道路建設中地下隧道、過江過河隧道里程在不斷增多。由于隧道內高度及橫向空間均有限,如果按傳統的指路標志版面設置,會造成車輛行車凈空不足,影響行車安全。因此,在本次修訂中,對于字高的選取,增加了“設置于隧道內的指路標志,字高按設計速度或限制速度選取”,因為一般情況下,隧道內限制速度均小于或等于設計速度;對于設置方法,增加了“凈空受限時,經論證可減少信息、或將一塊標志內容合理拆分設置”,這就可以有效縮小隧道內指路標志尺寸,保證行車安全凈空。 09 增加了標志板背面的使用要求 在交通標志設置實踐中,部分地方在標志板特別是面積較大的指路標志板背面,張貼了商業廣告或交通安全宣傳公益廣告,廣告內容會對對向行駛車輛駕駛人造成視覺干擾,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增加此規定后,將明令禁止標志設置單位利用標志板背面從事廣告活動,從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10 增加了標志板縫隙的規定 常規的標志板是沒有縫隙的,實踐中,標志板面積越大,其承受的風力荷載就越大,安裝后對標志支撐桿及其底座的支撐要求也就越高。特別是在海邊城市,要應對大級別臺風,設置大板面標志的成本非常高。增加此規定后,在大板面標志設計中,就可以考慮縮小標志的尺寸,將大型標志分解成若干塊標志板再拼裝組成,在不影響標志視認的情況下,既可減小其承受的風力荷載,進而可以減小安裝支撐桿及底座的尺寸,大大節約成本,同時也便于標志板的運輸和安裝。 11 增加了可變信息標志應關閉的情況 可變信息標志是一種根據交通、道路、氣象等狀況的變化而改變顯示內容的標志。一般可用作速度控制、車道控制、道路狀況、氣象狀況等內容的顯示。在實踐中,當控制措施取消、道路或氣象狀況改變后不再需要顯示可變信息時,因無相關規定,部分地方的可變信息標志處于常開狀態,其顯示內容容易誤導駕駛人。“國標新版”增加了“無需根據道路、交通、氣象狀況的變化而顯示可變信息時,可變信息標志的顯示屏應關閉”的規定,為可變信息標志的具體應用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12 修改了警告標志前置距離的一般值 “國標新版”對警告標志的定義是警告車輛駕駛人應注意前方有難以發現的情況、需減速慢行或采取其他安全行動的情況。在實際道路通行中,對于部分需要設置警告標志提示的危險點,駕駛人可以將車速降至安全速度后不停車通過,這就需要給駕駛人一定的減速距離。因此,為提前向駕駛人告知前方信息,“國標新版”4.8.8中將前置條件A的表述修改為“交通量較大時,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減速,同時伴隨變換車道等操作通過警告地點,典型的標志如車道數變少標志”,并提高了條件A的前置距離值。 13 修改了標志設置高度的要求 標志設置高度的變化,主要是考慮了城市道路中小型車比例較大的情況,標志板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最低值可降至120cm。同樣,城市道路上設置的線形誘導標,在不影響非機動車和行人的情況下,設置高度的最低值可降至1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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